(2017)鲁0683民初5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卞秀伟、李文成、王志敏、钟月周、杨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秀伟,李文成,王志敏,钟月周,杨成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077-1号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明,董事长。电话:1866381****。被申请人:卞秀伟,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文成,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志敏,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钟月周,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杨成斌,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卞秀伟、李文成、王志敏、钟月周、杨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敏所有的鲁Y****6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3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卞秀伟、李文成、王志敏、钟月周、杨成斌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2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敏所有的鲁Y****6号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3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王志敏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卞秀伟、李文成、王志敏、钟月周、杨成斌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