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异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文平申请执行李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平,李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108号案外人(异议人)李胜利,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文平,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顺利,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杨文平申请执行李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胜利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胜利称:2009年10月27日,我作为买受人与平顶山市融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以首付62000元,按揭贷款143000元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1号楼2单元104号的商品房一套,并按法定程序登记在我的名下,是我的个人财产,现贵院将我的财产视为李顺利的财产查封明显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贵院的(2016)豫0482执165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2009年10月27日,李胜利作为买受人与平顶山市融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HT011040221,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李胜利以首付62000元,按揭贷款143000元的方式,购买位于汝州市西环路世纪华庭1#—2—104号的商品房一套,2009年11月19日,李胜利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43000元,汝州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显示位于汝州市西环路西侧世纪华庭1#—2—104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胜利,房产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00005**号。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杨文平申请执行李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以(2016)豫0482执1655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李胜利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该处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胜利,且本院(2016)豫0482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事实已予以认定,故本院再将该处房产认定为被执行人李顺利的财产予以查封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豫0482执1655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天立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