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符纯斌与黄忠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纯斌,黄忠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1811号原告:符纯斌,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黄忠焰,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符纯斌与被告黄忠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纯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忠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符纯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忠焰立即向符纯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黄忠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黄忠焰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符纯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7年2月21日黄忠焰向老胡借人民币伍万元正”。2017年2月22日,符纯斌通过转账方式向黄忠焰支付了该笔借款。借款后,符纯斌多次向黄忠焰催讨上述借款,但黄忠焰至今分文未还。黄忠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黄忠焰因需要周转资金向符纯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2017年2月21日黄忠焰向老胡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此据借款人:黄忠焰2017年2月21日”。符纯斌以转账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之后,黄忠焰没有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符纯斌与黄忠焰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符纯斌有权催告黄忠焰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黄忠焰应从符纯斌起诉之日(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黄忠焰应当偿还符纯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黄忠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忠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符纯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黄忠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黄忠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