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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刚诉金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124号原告:陈刚,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金涛,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陈刚诉被告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黄   威人民陪审员 杨 智 超人民陪审员 何 姗 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勤(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