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于炳峰与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炳峰,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340号原告:于炳峰,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318号滨江公馆12号楼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塞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于炳峰与被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原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炳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纠纷二案,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于炳峰与被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于炳峰工伤保险待遇65000元,于2017年9月4日前支付到原告于炳峰账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2050131016200610350);逾期被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按75000元支付。三、被告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于炳峰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取手续,第二次工伤医疗费报销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四、其它互不追究,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