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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龙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某龙城街道办事处,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7810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某龙城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初某。委托代理人谢某琴,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钟某英。原告深圳市某某某龙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王敏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7名员工2016年8月至10月工资,总额为45953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启动街道应急专项资金垫付7名员工工资,共计45953元,现原告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7名员工工资459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兆富公司),为原告辖区内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邓某辉等7名员工2016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其中邓某辉等7名员工因工资纠纷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应支付邓某辉等7名员工拖欠工资共计46116元。但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所欠工资,其公司员工遂向原告集体申请垫付欠薪。2016年12月20日,原告受理了欠薪垫付申请,同意垫付邓某辉等7名工人工资共计45953元,该7名工人在欠薪垫付表(现金)上签字、捺印,确认收到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45953元,并出具工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声明书。以上事实,欠薪垫付申请表、欠薪垫付受理表、欠薪垫付审批表、员工代表推荐书、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员工工资垫付表、工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声明书、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邓某辉等7名系被告海兆富公司的员工,与被告海兆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但被告经营不善后停产停业,虽经仲裁裁决确认了拖欠的员工工资,但未能支付欠薪。原告作为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义务为被告管理事务、垫付工人工资,现因原告垫付工人工资的法律事实与被告构成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亦产生了相应的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因此原告在为被告管理事务中垫付的工人工资人民币45953元,应向被告主张权利。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深圳某某某养生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某某某龙城街道办事处垫付的员工工资款人民币4595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4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榕人民陪审员  范旭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人民陪审员陈秀英书 记 员  姚 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