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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宗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宗平,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蕲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宗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叶宗平来到武穴市居仁街新春超市里,趁被害人钟某不备,将其放在婴儿车内的一个女式钱包盗走,后叶宗平将钱包里的500元现金拿走,将钱包及钱包内的身份证丢弃。2017年1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叶宗平来到蕲春县漕河镇商业大楼对面,趁被害人叶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的华为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随时物品保管清单、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叶宗平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宗平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宗平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宗平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叶宗平退赔违法所得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