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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夏长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夏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夏长宝,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夏长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皖18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夏长宝应缴纳罚金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夏长宝在本院有多起责令退赔案件,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优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中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