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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为冲、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为冲,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2157号申请人:杨为冲,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李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为冲与被申请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为冲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涛所有的存放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合坞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8826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杨为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涛所有的存放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合坞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款,保全价值8826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