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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顺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顺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56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水南龙一村2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676078X6。法定代表人:崔祐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展明,男,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绮珊,女,该司员工。被告:崔顺芬,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顺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展明、卢绮珊、被告崔顺芬到庭参加诉讼并达成和解。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