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华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华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594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4#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7947454F(1-1)。法定代表人:俞亮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萍,女,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运,女,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朱华银,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华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华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对朱华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