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行申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毅翔与永州市民政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毅翔,永州市民政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毅翔,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黄兰萍,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刘毅翔之母,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肖余胜,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负责人潘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毅翔因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民政局,原审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州供电分公司)不履行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行终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毅翔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证明永州市民政局未对永州供电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经查,永州市民政局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永民责字【2016】第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永州供电分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改正“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该事实,刘毅翔没有异议。刘毅翔本次申请再审提交的永州供电分公司2016年6月28日向永州市民政局所作《关于的复函》以及永州市民政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刘毅翔发出的核实永州供电分公司《关于的复函》情况的通知,不足以证明永州供电分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违法行为,刘毅翔关于永州市民政局应对永州供电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对退役士兵刘毅翔的安置工作,永州市民政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关于对刘毅翔的生活费发放及民事争议解决问题。刘毅翔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请系请求永州市民政局向其支付生活费,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与永州供电分公司的民事争议,且本案不属于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故刘毅翔关于原审遗漏了其要求永州供电分公司向其支付生活费及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与永州供电分公司民事争议请求的主张,与其一审诉讼请求不符。刘毅翔在申请再审期间提出以上请求,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的”的规定,其请求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刘毅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毅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国艳审 判 员  黄 安审 判 员  潘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