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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李翔,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翔,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执行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李翔、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翔、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翔、李平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67415.76元(算至2017年3月21日),案件受理费1647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5239元。但被执行人李翔、李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翔、李平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3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