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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华与张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张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877号原告:周华,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周华,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东马家沟家属楼。被告:张娣,女,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周华与被告周华、张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