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华与张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张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877号原告:周华,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周华,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东马家沟家属楼。被告:张娣,女,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周华与被告周华、张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华负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