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春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玉林市中秀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地产登记、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