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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诚,李慧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977号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诚,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慧玲,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汉源县张诚汽车美容装饰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法定代表人:张诚。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诚、李慧玲、汉源县张诚汽车美容装饰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