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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兰某与勾某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勾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664号申请人:兰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勾某,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600号。申请人兰某与被申请人勾某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兰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勾某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485号风华新苑3/22幢4单元410号房进行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为兰某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勾某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485号风华新苑3/22幢4单元410号房(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6-29/24-21-410,建筑面积96.7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