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映黎与边建军、李天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映黎,同棉英,边建军,李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41号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黄映黎,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同棉英,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边建军,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天慧,女,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黄映黎与边建军、李天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映黎、同棉英申请变更同棉英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查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映黎、同棉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映黎、同棉英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映黎、同棉英撤回变更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申 洁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