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国燕平、卢国正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燕平,卢国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国燕平,女,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卢国正,男,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叶宇骏。申请执行人国燕平、卢国正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9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因执行的涉案房屋广州市越秀区西华路221号1507房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且该房屋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