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淄区人民法院、张承红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淄区人民法院,张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承红,男,1967年2月1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移交的张承红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