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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78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7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负责人居振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郭继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锡文,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林华玲,女,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朝阳区。被执行人马锦州,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少君,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杨伟明,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陈慈君,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编号为XSZ-2014-1230-041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按年利率5.3%计算,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900万元按年利率7.95‰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正常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编号为XSZ-2014-1230-044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年利率5.3%计算,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年利率7.95‰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正常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编号为XSZ-2015-1230-109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年利率5.406%计算,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800万元按年利率8.109‰计算,对借款期限内未付正常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以上合计款项,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32912元。被告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项律师费中的93165元及其负担诉讼费用中的35983元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XSZ-2014-ZGBZ-0088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本金最高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对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分别在本金最高额4500万元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用)以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北侧(红洲村)的房产[房产证号:吴房权盛泽字第××号、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02)第2189017号]、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房产[房产证号:苏房权吴江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958元,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592992元,执行费9499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锦州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799弄6号1001室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799弄6号1001室的房地产市值为3050700元。2016年9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锦州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799弄6号1001室的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10月11日10时至2016年10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0507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10月17日10时至2016年10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4406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10月24日10时至2016年10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19524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有7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该房地产以2572400元拍卖成交。本案(2016)苏0509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参与财产分配的条件。本院依法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工业房地产及盛泽镇南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工业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活动,在2017年5月4日10时至2017年5月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举行的拍卖竞价会中,该房地产以61045520元拍卖成交。对上述执行款项,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6740301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杨锡文名下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胡滨花园1幢A26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31日止。该房地产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现正在该案中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杨少君名下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胡滨花园4幢H20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1日止。该房地产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现正在该案中处置。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陈慈君名下位于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胡滨花园4幢H2201室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1日止。该房地产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且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591民初3233号案件首轮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杨锡文名下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8日止。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荷花村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向本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荷花村房地产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伟明购买的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799弄16号1206、1207、1208、1209室房屋因案外人上海珠江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暂停处置,本院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止。被执行人马锦州购买的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555弄127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预告登记债权数额9060000元,该房屋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591民初3233号案件首轮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杨锡文购买的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辉路555弄37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预告登记债权数额9870000元,该房屋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591民初3233号案件首轮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院无处置权。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财产分配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异议申请书、暂缓执行申请书、财产查控回执、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杨锡文、林华玲、马锦州、杨少君、杨伟明、陈慈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