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运城昌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翼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昌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翼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94号申请人运城昌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西侧海天花苑9幢C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397518536H。法定代表人李泽。委托代理人王晋华,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南翼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8号2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78924X。法定代表人冯洪波。申请人运城昌合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翼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翼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