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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尹昕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435号移送执行人: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昕。关于本院执行尹昕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尹昕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