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尹昕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435号移送执行人: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昕。关于本院执行尹昕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尹昕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