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毕新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毕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40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负责人:原建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祥,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该银行员工。被申请人:毕新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新明所属的“鲁荣渔55771/55772”对渔船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李忠敏提供260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及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毕新明所属的“鲁荣渔55771/55772”对渔船。二、责令被申请人毕新明提供260万元现金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扣押船舶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李雪莲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