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芦山县鼎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鼎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高咏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芦山县鼎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鼎正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4125897.35元。在执行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字1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