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维桢与王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桢,王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桢,男,汉族,住乡宁县。委托代理人:蒲建珍,女,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系李维桢儿媳。被执行人:王喜才,男,汉族,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桢与被执行人王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喜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喜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李维桢50000元。但被执行人冯谢云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喜才的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2017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喜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月20日对被执行人王喜才依法拘留。申请执行人李维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喜才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