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立建,盖娥,周逢春,李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82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立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盖娥,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被执行人周逢春,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高波,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前进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立建、盖娥、周逢春、李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