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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世宝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宝,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848号原告:张世宝,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刘龙,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张世宝与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世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张世宝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