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世宝与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宝,刘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848号原告:张世宝,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刘龙,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张世宝与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世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张世宝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