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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宋小国、傅长英等与吉安市金鑫格瑞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国,傅长英,吉安市金鑫格瑞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44号原告:宋小国,男。原告:傅长英,女。被告:吉安市金鑫格瑞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根,执行董事。原告宋小国、傅长英与被告吉安市金鑫格瑞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宋小国、傅长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小国、傅长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