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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庆岩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庆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庆岩,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户籍地长岭县,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庆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吉010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庆岩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庆岩于2015年11月中旬,谎称能为酒驾的谭某某办理到最坏的结果是判缓刑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4万元,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庆岩分两次返还谭某某人民币6千元钱。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庆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庆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庆岩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庆岩如实供述并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成立,合议庭予以支持。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款返还给被害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庆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庆岩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返还被害人谭某某。上诉人周庆岩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6日接到被害人谭某某报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6日上诉人周庆岩被抓获。3.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上诉人周庆岩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4.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载明:①被告人周庆岩诈骗谭某某案中,通过对上诉人周庆岩的讯问,周庆岩交代在这起案件中先是于某某利用谭某某酒后驾车碰瓷谭某某,使谭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为了让谭某某赔偿给于某某修车钱,于某某找到周庆岩,并对谭某某说周庆岩能办理酒驾的事情,周庆岩也交代了于某某有时也驾车碰瓷。周庆岩协助侦查机关将于某某抓获。②杨建经查找未找到。5.证人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在汽车厂区内拉活,这时候我接到李征的电话,他问我在哪,我说在汽车厂,他让我到锦程大街与安顺路交汇处的老船长音乐烤吧门前来,说有一个叫谭某某的男子喝酒了,他让我开车去碰瓷谭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我说碰完了车损谁负责,李征说他给我修,另外再给我2000元钱,我就答应了。李征告诉我谭某某的车号,我到老船长音乐烤吧后,发现了这台出租车。我车就在道边停下,等谭某某从烤吧里出来。过了有1个小时左右,谭某某和一个女的上了那台出租车,谭某某坐在驾驶员一侧,他刚把车启动后倒车调头,我见这是机会,马上开车向谭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右后侧。我以为谭某某能停车,但是谭某某没有停车,并驾车向杨柳大街方向逃逸,我就驾车去追谭某某,追到东风大街的时候还用车撞在谭某某车一下,撞在他车的右前侧,将谭某某车逼停。我下车就去拽谭某某车门子,他从车上下来,我打他两下,谭某某就跑,我把他抓住。谭某某说给我修车钱7000元,我看我车撞的挺严重,我开始说向他要20万元钱,他说他没有,我就报警了,交警到现场将我和谭某某带到医院,给谭某某抽血,结果是谭某某醉酒驾驶,并判定谭某某全责,并要吊扣谭某某的驾照。第二天谭某某找到我要和我私了此事,并答应我提出的赔偿3万元的条件,但谭某某说提出让我帮他找人把醉驾的事情摆平,我就对谭某某说我认识一个叫周庆岩的人,他能办这事,我就给周庆岩打电话,告诉周庆岩我昨晚开车碰瓷一个酒驾的人,现在对方要和我私了,给我钱,但我必须帮他找人把对方酒驾的事摆平,要是不能摆平,对方就不能给我钱。周庆岩说能整,我对周庆岩说要是能整这事,你挣到了钱给我留点。周庆岩答应了,于是周庆岩就让我和谭某某到他在绿园区绿化街远大汽车修配厂。我和谭某某见到周庆岩后,谭某某就问周庆岩能不能办酒驾的事,周庆岩说能办,谭某某当场就给我1万元钱,说余下的赔偿等酒驾的事情摆平后就给我,我们三个人到汽车厂交通队处理交通事故,交警说并需由我出具谅解书才能办其他的事,我对谭某某说要不给我3万元我就不出具谅解书。我们三个人回到周庆岩的修配厂,在修配厂谭某某又给我2万元钱,我就给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之后我就拿着谭某某赔偿我的3万元钱走了。我拿着钱就去给李征了,李征把钱收下后给我5000元钱,这里有我12天出租车任务款3000元,还有他答应给我的2000元的好处费,接着他就领着我去绿园区双丰新村一家汽车修配厂修车,修车款是李征出的,这就是事情的经过。6.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周庆岩是修车认识的,谭某某的事我知道,时间记不清了,周庆岩和我说过收谭某某4万元钱给他办酒驾的事。周庆岩没说过钱是怎么处理的,他没和我说过找谁,只是说过给谭某某办酒驾的事。2016年开春有一天,我和周庆岩在一起,谭某某给周庆岩打电话,说预审找他他不敢去。他俩原来约定在旁边的商场见面,我说我家在旁边去我家吧,我俩就回我家,谭某某后到我家。谭某某说预审找他去,周庆岩说去就得拘他,周庆岩说还得需要钱去办,谭某某说不是钱给你了吗,周庆岩说钱没了,你要是在办还得弄钱。然后他俩一起出去了,谭某某说借钱去,他俩后来回来了,后来周庆岩打电话就出去了,然后周庆岩和杨建就回来了。这时候谭某某借来2万5千元钱,然后就研究怎么找人,后来周庆岩和杨建在外面打电话,找谁听不见,后来他们三个就出去了。这次预审找谭某某,是杨建办的,杨建当场也打电话了后来他们三个去预审了。我和周庆岩在谭某某案子开庭前一天,分两次每次三千元,共还谭某某六千元钱。7.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0日22时30分左右我在锦程大街与安顺路交汇吃饭时,我喝了一些酒,准备倒车(×××)回家的时候,于某某驾车从安顺路由南向北行驶撞击在我驾驶车右后侧,于某某下车一看我喝酒了,就跟我说私了让我赔20万。我说我没有钱,于某某又说那就10万,我说我也没有,于某某就报警了,之后汽车厂交警处理了这起交通事故,判定是我全责,并要吊销我驾驶证,于某某就说他认识的一个朋友叫周庆岩可以找人不吊销驾驶证并且不被拘留。事故第二天于某某就带着我直接去了绿园区绿化街上的远大汽车修配厂找周庆岩,去了之后我就讲了喝酒驾车的事,我不想吊销驾驶证和被拘留,周庆岩说可以办,需要赔偿于某某的损失3万元钱,不吊销驾驶证还需要6万元钱。我怕周庆岩不给我办事我就直接赔了于某某3万元钱,当天我在远大汽车修配厂给了周庆岩6万元现金。当天晚上周庆岩就给我打电话说事办不了,第二天我就去把6万元钱取回来了。过了三天周庆岩对我说事情又能办了,最坏的结果是判缓,需要4万元钱。我又去远大汽车修配厂给了周庆岩4万元现金,之后一直没有消息,我多次询问周庆岩是否能办事,周庆岩一直说能办。2016年4月份的时候,开庭的前一天,我给周庆岩打电话,周庆岩说他办不了了,让我爱找谁办找谁办。我多次管周庆岩要钱,周庆岩分两次给我返回6000元钱,之后我就联系不上周庆岩了。还有一件事2016年2月份左右,市局打电话让我去,我就找周庆岩问他怎么办,因为钱给他了。他说不好办了,市局预审就要拘留我了。我说钱都给你了,你得给我办啊。他说那4万元钱让他花了,还得需要4万元钱(如果不想进去),后来周庆岩让我去张某某家去找他,我就问市局找我怎么整。他说那四万元钱找人花了,让我还得拿4万元钱。周庆岩中间出去一趟,把杨建接到张某某家中,说现在这事杨建能办,再拿4万元钱给杨建,我说整不来钱,我说我不行去借一部分你垫一部分吧,我和周庆岩出去借钱了,我借了2万5千元,就给周庆岩了,然后见到周庆岩把钱给杨建了,我和周庆岩、杨建一起来到市局,录完材料,我就回去了,然后一直开庭之前,我也找不到周庆岩,电话不接,开庭之前告诉我办不了。8.上诉人周庆岩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前天他在安顺路与锦程大街交汇处一家饭店的停车场开车碰了一个酒后驾车的男子(谭某某),因为当时谭某某不同意提出的赔偿金额,于某某就报警了,报警后谭某某同意和解必须帮助谭某某不受法律处罚,于某某说他为了得到赔偿,就向谭某某提到我,说我能办理这个事。我听到于某某这么说,为了帮助于某某把钱骗到手,自己也挣点钱,就让于某某把谭某某带到我的修配厂(绿化街远大汽车修配厂),在我修配厂内我答应谭某某我能找人不吊销谭某某的驾驶证并让谭某某免于法律处罚。谭某某当场就给了于某某1万元,并称事情办完之后再将余下的2万元钱赔付给于某某。当天于某某和谭某某就去交通队了,民警说必须有于某某的和解书,于某某当场就说,不给我3万元钱,就不出和解书。我们又回到我的修配厂,谭某某又给了于某某2万元钱。我就对谭某某说办你的事得6万元钱,当天谭某某给我6万元钱现金。我知道办不了事,害怕谭某某报警,晚上我就给谭某某打电话说事情办不了。第二天谭某某来到我的修配厂,把6万元取走了,过了三天,我知道于某某是碰瓷的看到于某某得到了3万元,没给我,心里不平衡,我又对谭某某说这个事情能办最坏的结果是判缓,需要4万元钱。谭某某同意办,当天谭某某来到我的修配厂直接把4万元钱现金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后来谭某某多次问起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我一直推脱谭某某让他等。2016年4月份谭某某的案子要开庭了,我看事情瞒不住了,就对谭某某说钱让我花了,这个事情我办不了。后期为了稳住谭某某,我分两次还了他6000元钱。我根本没有能力为他办事,我就是为了骗点钱花,因为我赌博欠了很多钱。我骗谭某某的3.4万元都还赌债了。我找人问过办谭某某这事的程序,别人告诉我了都说事情办不了。我把谭某某办事的钱给杨建了,因为杨建说他能办这个事。我把钱给杨建两天后,杨建说他办不了这事了,我就找他要钱,杨建不给我了说顶我欠他的钱了。后期谭某某总催我办事,为了稳住他分两次一共还给他6千元。我欠杨建2万元钱,杨建的一辆老版丰田皇冠在我的修配厂修理,修好后杨建委托我卖掉的,卖了4万多元,我只给杨建2万多元,其余都欠着呢。谭某某给我送来四万元后,我就把钱给杨建了,他说能办就办,办不了就算我还他的欠款了。过了20几天,我问杨建能不能办,他说办不了,后来杨建人也找不到了。谭某某第一次给我6万元钱时我就找的杨建,杨建说办不了,我就把钱还给谭某某了。后来在张某某家谭某某给杨建的25000元钱,是杨建给谭某某办理到市公安局预审不把谭某某抓起来这个事情,而不是办理判处缓刑的事情给的钱。这个时候杨建已经告诉我给谭某某办理缓刑的事情办不了了。根据上述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合议庭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周庆岩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被告人周庆岩的犯罪性质、数额、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对其科以刑罚,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周庆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