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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289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289号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东路1000号中大简界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1764155F。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巧平,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昆山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