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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立军、董叶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军,董叶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任县。委托代理人:王志云,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系王立军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叶辰,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任县。上诉人王立军因与被上诉人董叶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立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二、判令被上诉人董叶辰在上诉人王立军对北屋房顶正常扣瓦不得干涉。三、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该案系不动产之间的相邻排水纠纷,而一审裁定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不是要接水地,本案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享有排水权。上诉人北屋建有36年,在政府对宅地清理丈量时,清理表上注明北有接水,即北屋向北有排水权。上诉人向北留有瓦口,瓦口长度超过房沿一般七、八公分左右是普通常识,而被上诉人允许扣瓦而不准超过房沿,实则是干涉排水。现在农村房顶扣瓦是趋势,留有瓦口而扣瓦不能超过房沿没有道理。上诉人多次言明,扣瓦超过房沿但不超过现留瓦口长度,合情合理合法,更不影响上诉人的任何利益。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不动产相邻之间排水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而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营理法》土地使用权争议,责令由行政部门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董叶辰未进行答辩。上诉人王立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干涉原告北房扣瓦;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有北房五间,于1981年修建,房后留有瓦口,1986年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上注明北有接水。因原告北房修建已近36年,原告需要房顶扣瓦保护房屋安全,原告要求超过其北屋房檐扣瓦出水,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宅基地清理登记表注明原告房北有接水,但接水尺丈不明确,原告要求超出其北屋房檐扣瓦出水,被告拒绝。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立军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立军提供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显示,其房北有接水,现其要求超出北屋房檐扣瓦排水,而被上诉人予以干涉,故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以本案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可重点做好相邻双方的调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6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审 判 员 葛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玲玲书 记 员 尚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