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和某志申请执行李某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某志,李某华,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和某志,男,1962年12月7日生,纳西族,云南省易门县人,住金山镇官场村。被执行人李某华,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退休职工,住金山镇金山南路。被执行人方某,女,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金山镇官洼小区廉住房。本院在执行和某志申请执行李某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3476元,已执行了5800元,尚未执行17676元。该案经本院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华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位被执行人方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有志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