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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国庆与杨立元、朱莉莉、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庆,杨立元,朱莉莉,李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381号之一申请人:宋国庆,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立元,男。被执行人:朱莉莉,女,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江峰,男。本院在执行宋国庆与杨立元、朱莉莉、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杨立元、朱莉莉、李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内04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立元、朱莉莉、李江峰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立元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