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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益民与新疆新腾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新腾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曹益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腾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177号。法定代表人:李君爱,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益民,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新疆新腾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新腾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既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也不存在协议管辖,只能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合同既未实际履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仅有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民初43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曹益民依约向上诉人新疆新腾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长沙市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受让款180万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办理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岳阳市富安矿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在湖南省,故本案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临湘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