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嫩江××地方铁路电务科工人。被执行人朱某,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所有黑N×××××松花江牌车辆一台,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惠臣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