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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嫩江××地方铁路电务科工人。被执行人朱某,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所有黑N×××××松花江牌车辆一台,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惠臣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