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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大庆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庆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49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大庆。上诉人王大庆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大庆一审起诉请求:请求判决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向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民政局提交王大庆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发放伤残人民警察证,依法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书面意见。请求判令齐齐哈尔农垦公安局赔偿王大庆主张抚恤金待遇权益所发生的差旅费2416元。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358号民事裁定,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给予立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358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事实错误,本案非人事争议,而是民事争议;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358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应依法给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大庆起诉要求的支付抚恤金问题,属于行政给付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应由权利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