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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郑赛毅、李丽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郑赛毅,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4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8809749535。负责人:王家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郑赛毅,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李丽萍,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赛毅名下位于安陆市开发区峰海天城1#幢2层202铺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出具保全担保函,为以上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赛毅名下位于安陆市开发区峰海天城1#幢2层202铺室的房屋。二、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