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某与乌某、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乌某,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31号原告:吉某,男,蒙古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乌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被告:朝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原告吉某诉被告乌某、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