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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某与乌某、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乌某,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31号原告:吉某,男,蒙古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乌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被告:朝某,男,蒙古族,年龄不详。原告吉某诉被告乌某、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