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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富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李富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2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被执行人李富院,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富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富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富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被执行人李富院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国8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自愿放弃剩余2000元;二、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富院承担。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字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