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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雪旭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旭,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174号原告李雪旭,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新田路41号。法定代表人唐德贵,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旭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雪旭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旭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旭负担。审 判 长  姚代正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