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晏某与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王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864号申请人:晏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王某,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晏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第一郡2号楼1单元401室的楼房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车牌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第一郡2号楼1单元401室的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晏某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湛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