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婷婷申请执行王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145号申请人,董婷婷,女性,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亮,男性,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董婷婷与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矫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