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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572号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红,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文,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中华,男,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如明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石晶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