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留栓与杨海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留栓,杨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留栓,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海旺,男,住北京市宣武区。关于刘留栓与杨海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留栓于2017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网络作出的(2017)川1802执2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9日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海旺的银行账户。后通过本院调查及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海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到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刘留栓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海旺应向刘留栓支付借款***元未受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刘留栓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杨海旺应向刘留栓归还的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