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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丽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莲红,女,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事员。被执行人罗丽芳,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明卫计征决字【2016】第0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吴荣清审 判 员  黄炳发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桂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