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信美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美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096号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写字楼10层。法定代表人:彭政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锟章,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家。被告:北京信美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99号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刘雁涛。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美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