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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聚立与王春燕、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立,王春燕,王成,魏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042号原告:李聚立,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春燕,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王成,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魏志华,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李聚立诉被告王春燕、王成、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聚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聚立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李聚立负担。审 判 员  李寿星审 判 员  付彦佼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