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335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某,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润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