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玲等与黄启人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玲,袁敏,潘晖,姜玉霞,黄启人,黄薇,舒韬,仲智中,徐幼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955号原告:彭玲,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袁敏,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潘晖,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姜玉霞,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黄启人,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黄薇,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雨城区。被告:舒韬,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仲智中,男,195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徐幼明,男,1954年2月2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彭玲、袁敏、潘晖、姜玉霞与被告黄启人、黄薇、舒韬、仲智中、徐幼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彭玲、袁敏、潘晖、姜玉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玲、袁敏、潘晖、姜玉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菁 百度搜索“”